經由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拍定人(即買受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
若土地於2020年8月14日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且於2020年8月28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於2020年9月18日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時,則應由拍定人(即買受人)支付地價稅。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民事執行處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從而,因為法院拍賣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時,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係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民事執行處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含當日)以前者,倘若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則應由買受人負納稅義務,但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9月1日以後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當年之地價稅。
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則上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當年持有土地期間為何,即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惟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於8月31日(含當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則以拍定人(即買受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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