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依法提起訴願,應按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機關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後,納稅義務人業對於上述之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復查未獲變更,納稅義務人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30日內,循序依法提起訴願,前述欠稅仍會被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已依法提起訴願,若未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欠稅則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時,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上述欠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則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該欠繳之稅捐全數應納稅額將會被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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