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 星期五

信託財產若欠稅時,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把受託人之個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以繳清稅捐?

 接受委託人之信託財產欠稅時,稅務機關得就受託人之個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委託人基於信託關係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基於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上述不動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有其他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之不動產的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受託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執行,此財產自得包括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在內。

結論: 

不動產之持有稅(地價稅和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登記之名義所有權人,所以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應負擔並向地方政府繳納地價稅和房屋稅。然後,受託人再向委託人請求返還價金,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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