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 星期五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應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地方稅務局於接獲財政部國稅局通報後,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仍未申報,將以生存配偶取得該筆土地之登記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地方稅務局將逕行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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