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由建商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取得房屋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契稅。
當土地所有權人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之房屋,當土地所有權人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際上屬於交換行為。
若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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