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稅捐稽徵法規定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目的是為為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
從而,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喪失執行名義效力之裁定書,不得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之證明文件。
所以,若取得具有執行名義效力之裁定書有執行時效者,應於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期內,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資料,以確保其法律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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