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上述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乙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並應取具乙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未依法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勞健保常見問與答

勞健保常見問與答 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業主)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 業主的勞保 一、 業主之勞保非強制加保,從而業主之勞保可以投保於其他公司、職業工會或改投國民年金。 二、 業主不得投保就業保險,亦沒有勞工退休金。 三、 若業主在創業之前,已經於其他公司任職多年,從而累計多年勞保年資時,業主得選擇繼續投保勞保,以累積勞保年資。 四、 業主之勞保投保金額得選擇投保每年度之最低工資。 五、 業主若投保金額為每年度之最低工資時,勞保之個人負擔(以下稱A金額),勞保之企業負擔(以下稱B金額),A+B之總金額會比業主投保在職業工會的金額高。 六、 業主若把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時,所需支付之勞保費用會較投保於公司之勞保費用低。但是,二者的勞保之保障差異不大。 七、 業主得投保國民年金,其保費最便宜,但保障較少。 業主的健保 一、 健保是強制加保,業主應投保於其他公司或自已公司 二、 若業主有投保於其他公司時,則不必投保於自已公司。 三、 若業主無投保於其他公司時,自已企業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並將業主之健保轉入。若業主未投保於自已企業之健保投保單位時,健保局會把業主之健保強制轉回,並追溯健保費。 四、 公司之員工人數若未滿5人。業主投保最低金額為36300,每月健保費為1877元。 五、 公司員工人務若超過5人,業主之投保金額為45800,每月健保費為2368元。 六、 業主之健保,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稅務申報 國稅局常會利用業主之勞健保投保金額和業主為其員工之勞健保投保金額來勾稽,公司是否有如實申報員工之薪資所得,進而追查公司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公司若僱用勞工時,應為勞工投保勞保和健保 一、 全職勞工的勞保和健保投保額不得低於為每年度之基本工資。 二、 非全職勞工之勞保投保金額會依實際收到薪資為其勞保投保金額,其健保投保金額為每年度之基本工資。(勞保最低金額為11000元,健保最低金額為26400元。) 三、 應於勞工到職日當日加保,若未能於當日加保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健保以月為計算單位,投保日得回溯至勞工就職日。 2. 勞保以日為計簡單位,投保日以郵戳日為準。 3. 勞保不連續時,應補納國民年金保險。 4. 得補勞退費用予勞工,上述費用係以勞保投保與勞工到職日之間的日數計算之。 公司之員工低於5人時,得選擇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或就業保險(以下稱就保)投保單位。簡言之,應支付之費用如下: 就保、健保、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若公司沒有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時,員工無法請領相關津貼,所以通常公司應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一、 勞保投保單位: (生育傷亡給付+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費用率為19%)) 二、 就保投保單位: (職災保險+就業保+勞工退休金。費率為8%) 公司員工之定義: 一、 公司員工應接受公司指示,提供公司所需之勞務,並在工作時間接受公司指揮調度。 二、 公司應提供公司員工勞保和健保 三、 公司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應為員工申報其年度薪資所得。 委任關係: 一、 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法律關係為依民法委任。 二、 委任人不必為受任人提供勞保和健保。 三、 受任人應提供勞務報酬單予委任人。 投保於公司時: 保險範圍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投保於職業工會: 保險範圍為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之給付範圍: 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出、職業訓練習生活動津貼、健保費補助、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業主或投保於職業工會時,不得申請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 業主仍有正職,但公司正處於創業時,業主之勞保和健保應該如何處置? 答: 業主之勞保和健保應持續投保於原公司,從而業主只需負擔個人負擔之金額。

2023年5月12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時,申請及申報程序均應俱備

若營利事業2022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均應同時俱備。 當營利事業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並非完整申報資料。 營利事業申請時,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營利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營利事業若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自然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產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舉例說明,A君於2020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A君於2022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產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A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A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自然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說明,A公司20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A公司2018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2021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2020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2021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2021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2020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2020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A公司2023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2023年3月15日申報2023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

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若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2023年4月30日屆滿,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2022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2023年1月15日以前向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2023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2023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期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期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之情事

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202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之情,提請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多加注意如下: 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四、營利事業出售2015/12/31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契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五、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六、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其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任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舉例說明,A公司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A公司若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1年度)應納稅額,其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2022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A公司2022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A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A公司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 (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2022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2023至2024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