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說明,A公司20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A公司2018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2021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2020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2021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2021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2020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2020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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