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其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任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舉例說明,A公司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A公司若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1年度)應納稅額,其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2022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A公司2022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A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A公司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 (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2022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2023至2024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