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自然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產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舉例說明,A君於2020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A君於2022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產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A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A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自然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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