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上述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乙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並應取具乙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未依法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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