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規定。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買賣移轉」,若為「贈與移轉」則不得申請適用。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綜上所述,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所有權時,建議應有明確資金流向,以茲證明,雙方之間確實為不動產買賣關係,以免被國稅局認定為「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且又不得適用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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