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7日 星期六

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辦法之利弊得失

  論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辦法之利弊得失 

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及組織(以下均簡稱我國事業或組織)可因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均簡稱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明確授權財政部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辦法(以下均簡稱辦法)而赴國外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過去,我國事業或組織赴世界各國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時,經常會面臨下列問題。 一、 無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因我國營業稅法並無授權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均簡稱外國事業或組織)至我國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時可以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規定。進而也影響到我國事業或組織無法向外國政府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二、 徒增額外之租稅負擔: 國外加值型營業稅率高於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造成我國事業或組織之赴外國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時,徒增額外之加值型營業稅負擔。 舉例而言,德國之加值型營業稅率高達19%,相對於我國之加值型營業稅率只有5%,這對於我國事業或組織而言,實為一大租稅負擔。因為過去,我國營業稅法對來台參展或商業活動之外國事業或組織,並無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規定,故無法讓其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從而,德國財政部基於租稅平等互惠之原則,對於我國事業或組織至其境內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也不予退還我國事業或組織所繳交之加值型營業稅。 若兩國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相去不遠時,德國財政部之舉措尚可接受,因對我國事業或組織影響不大。然而,兩國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相差14%,若無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對我國事業或組織影響甚大。因而,我國事業或組織一再向財政部爭取可否在營業稅法中增訂外國事業或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法源,以便我國事業或組織赴歐盟從事參展或商務活動時,可以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代結論: 這次立法院修訂營業稅法以增訂外國事業或組織至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對於我國以外銷為主之出口廠商實為一大福音。因為,不但可讓我國企業至國外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時可以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同時也給予外國企業至我國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時較以往為多之租稅誘因,因為這些外國企業可以向我國財政部申請退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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