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 星期二

移送執行積欠稅捐案件得對欠稅之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進行強制執行

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之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國稅局之聲請,逕自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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