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獨資合夥之商業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應受處罰

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2020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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