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低迷,自然人資金除了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放銀行孳生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選擇貸給其他自然人賺取利息時,應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私人間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常有自然人因沒有扣繳資料得做為申報依據,以為國稅局無法勾稽而未申報。
若借款人為了日後可能訴訟需要,常會保留借、還款紀錄及利息支付證明文件,一旦借貸雙方當事有消費借貸訴訟,就得提供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此外,在5年或最長7年的稅捐核課期間內,國稅局得透過課稅資料之通報蒐集,掌握自然人收取利息資料進行查核。
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7年及108年間將閒置資金3,000萬元貸予乙君,收取利息共計360餘萬元,甲君並未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內申報,除補徵稅額45餘萬元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法申報頭,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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