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人數,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應免納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依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而言,A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8年贈與長子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女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A君誤認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當A君108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國稅局核課A君108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若有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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