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5月份係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民法規定,結婚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從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雖於109年底舉辦婚宴,但因110年初才辦理結婚登記,故110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分開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於109年底協議離婚,但110年初才辦理離婚登記,因109年離婚尚未生效,故110年5月份仍應與前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而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若有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亦於申報書上一併勾選,國稅局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或退稅。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當年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納稅義務人得依最有利之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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