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辦法,扣取稅捐,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捐向國庫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捐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所得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不動產所有權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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