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國稅局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是,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得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10年5-6月期空白三聯式統一發票2本,誤將其中1本轉供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並已開立交付與其交易對象,甲公司事後發現,立即主動向國稅局報備統一發票轉供使用之對象統一編號、名稱及發票起訖字軌號碼等,因甲公司報備時,尚無人提出檢舉且稽徵機關亦未進行調查,因此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要處罰。
營業人每期購買空白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核對所有統一發票本數,並得於每本統一發票封面空白處加註營業人名稱,以避免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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