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營業人如誤將其空白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向國稅局報備實際情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國稅局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是,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得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10年5-6月期空白三聯式統一發票2本,誤將其中1本轉供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並已開立交付與其交易對象,甲公司事後發現,立即主動向國稅局報備統一發票轉供使用之對象統一編號、名稱及發票起訖字軌號碼等,因甲公司報備時,尚無人提出檢舉且稽徵機關亦未進行調查,因此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要處罰。

營業人每期購買空白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核對所有統一發票本數,並得於每本統一發票封面空白處加註營業人名稱,以避免誤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