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一、將登記地在國外而在國內核准銷售之共同基金,認屬國內基金,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未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等收入。

三、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四、列報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之費用或損失。

五、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六、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且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