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登記地在國外而在國內核准銷售之共同基金,認屬國內基金,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未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等收入。
三、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四、列報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之費用或損失。
五、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六、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且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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