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之下,許可自然人出售及購買自住用之房地產,若符合自然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前述房地產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得請自住用之房地產重購退稅。
「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若出售舊房地產與重購新房地產期間在2年內,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之稅捐。
甲於105年6月1日以1,000萬元買入A房地產供自住,110年1月10日出售A房地產,出售價額1,600萬元,並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80萬元;後來王君於110年3月1日重購B房地產供自住,因出售A房地產與重購B房地產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產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王得於重購B房地泄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惟依重購房地產之價金不同,其計算應退還之稅捐分別如下:
(一)若重購價額為1,800萬元,因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1,600萬元=1.125>1,則申請應退還之稅額為80萬元,亦即原繳納稅捐可全數退還。
(二)若重購價額為800萬元,因重購價額800萬元/出售價額1,600萬元=0.5<1,則申請應退還之稅捐為40萬元(已繳納稅額80萬元×0.5)。
但經核准後,新房地產在重購後5年內仍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若發生上述情事,財政部國稅局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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