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契約約定依淨額給付每月租金,亦即除每月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之方式分述如下:
不動產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該款項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即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 %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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