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因漏稅或短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經國稅局查核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遭補徵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又同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規定,以免因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遭剔除費用或損失並補徵所得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