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產),如為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其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A君於106年9月11日受贈取得房地產並辦妥登記,嗣於109年9月9日以成交價額5,000,000元出售,並按贈與人原購買價格列報成本3,990,000元,及移轉費用250,000元(成交價額5%),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760,000元,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按20%稅率計算自行繳納稅款15.2萬元;經國稅局重新核定其辦理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申報的可減除成本,應為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房地產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224,730元(房地產現值2,191,853元*物價指數101.5%),計算房地產交易所得額為2,525,270元,補徵所得稅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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