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除應依規定向財政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外,購進貨物時應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營業人利用各大銷售平台、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販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而一時疏失漏未辦理稅籍登記,如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並逃漏稅者,則應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查獲某自然人109年間透過電商平台、臉書Facebook、Line等管道銷售貨物,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進貨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之銷售額1,000萬元,而未取得進項憑證的金額有77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裁處,核定補徵營業稅之稅額及處罰鍰合計為新台幣138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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