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徵收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地方政府之稅稽徵機關填發並郵寄予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之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時,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納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得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納房屋稅。
另外,納稅義務人得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納稅義務人若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