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受疫情影響有納稅困難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繳納困難情事,應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於去年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在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得為3年(36期)。申請書表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網路報稅系統(手機報稅不適用)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應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連結至稅務入口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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