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目前有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同時兼銷售眼鏡等 相關產品,因上述眼科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不符合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從而眼科診所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其他,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均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地方診所若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在未經檢舉及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時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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