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得提供證明文件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

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相互間若從事受控制交易,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準側移轉訂價報告。

營利事業相互間若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業務實質控制之情事時,例如其進貨或銷貨之價格或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交易金額達進貨或銷貨之總金額50%以上,依規定交易雙方當事人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制交易,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若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上開情形,但交易雙方當事人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例如,國內A公司於108年度向國內B公司購進化學物料,其進貨價格或交易條件係由B公司控制,且進貨總金額達A公司全年進貨總金額90%,上開交易若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交易雙方當事人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A公司得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依據、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等佐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A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準備移轉訂價報告。

此外,若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為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情事時,其相互間若有TP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TP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也無須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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