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日,納稅義務人若遺失或未接獲繳款書,應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對並繳納稅捐;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捐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此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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