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以被繼承人存於金融機構之價金繳納遺產稅,得準用多數決規定提出申請

繼承人若想以被繼承人所遺價金繳納遺產稅,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提出申請。

遺產稅繳納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之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遺產稅徵納。若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遺產稅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被繼承人甲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300萬元,遺產中有新台幣存款500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子女A、B、C合計共為3人,其中繼承人B、C(應繼分合計2/3)申請以甲之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事,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於應納遺產稅之範圍內,得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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