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108年6月間購買之房地產於110年1月間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已在110年1月4日領取房地權利移轉證書,納稅義務人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且其適用稅率為20%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自然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該房地產如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且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惟房地產如係因強制執行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其申報期限係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
自然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率會因房地持有期間長短而有不同稅率,如持有房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是45%;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如自然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適用所得稅率20%。
納稅義務人於108年6月購入房地並於110年1月遭拍賣,該房地產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範圍,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110年2月3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且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依規定原應適用稅率35%,但納稅義務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該房地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依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自然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得適用稅率20%課稅。
自然人所有之房地產因欠債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繳納,以免受到不利益行政處分(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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