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所負擔之保費,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為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上述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團體保險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投資型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費用。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保存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許可之保險公司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收據除應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以免因憑證不齊全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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