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辦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若個人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免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依前揭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A君於109年3月1日開始於網路上銷售貨物,3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稅籍登記;4月1日至4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如A君於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稅籍登記或經查獲後依限辦理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就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若A君逾109年5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時,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免罰者外,國稅局依109年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網路銷售之賣家務必注意應辦稅籍登記之時點,並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得自行選擇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屬財政部各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