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7日 星期六

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在於營利事業費用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以符合財務會計上企業個體原則,避免營利事業與自然人間費用產生混淆不清而互相流用之情形。 對違反稅法規定所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為免抵銷制裁效果,使之成效不彰,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依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倘准予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予以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應繳納之罰鍰由全體納稅義務人買單,如此使處罰效果打折,並違反租稅公平原則,所以罰鍰也不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負責人信用卡年費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5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由於個人信用卡年費為家庭費用,非屬企業費用,及交通罰鍰非屬公司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因此遭國稅局依法律規定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平時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按財務會計原則詳實記錄,惟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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