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7日 星期日

如何應對稅務員惡意查稅

一、 告知稅務員下列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129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如果惡意查稅,就到有管轄權地檢署(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之所在地)提交刑事訴訟告訴狀。如果起訴或判決確定,這些人的公務員生涯就結束了。 二、 要求稅務員查稅之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和第12條之規定,正式發公文(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後方得正式從事行政調查,並要求從事稅務調查時要全程錄影錄音,以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權益。若稅務員以稅捐稽徵法第30條為理由要進行稅務調查,請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和第12條之規定,要求稅務員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三、 依中央法規標法第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 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以外,均為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只可以約束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人員(國稅局及稅務員),不得約束一般人民。換言之,國稅局若以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是對外不生法律效力。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對其不生法律效力。 四、 若國稅局要求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時,建議把舉證責任還給國稅局。因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裏面有全部納稅義務人的金流,請國稅局自行發文向財政資訊中心聲請協助。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義務,但不是舉證責任。協力義務不等同舉證責任。 五、 國稅局的行政處分若有違誤,請告知稅務員。請他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如果再不行,就把這些惡意查稅的稅務員向各地檢署提告,並把這些人的名字公告社會。 六、 法律適用順序: 個別稅法解釋函令、施行細則、本法。若稅務員不是以上述三個法律適用順序來查稅,那就是惡意查稅,建議提起刑事訴訟,教訓這些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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