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所得稅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國稅局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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