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產交易所得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自民國109年起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自民國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所得稅779萬餘元。 營利事業若出售不動產合於所得稅法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國稅局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後,國稅局會依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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