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2017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上述CFC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2021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2022/1/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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