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2年1月1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給與或索取憑證
依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按未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配合修正,非屬故意者,一年內經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2.5%、3%罰鍰。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向應使用統一發票之A公司購進貨物110萬元(不含稅),未依規定取得A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處甲公司5%以下罰鍰。因甲公司非屬故意且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故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110萬元處2%罰鍰22,000元。
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如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國稅局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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