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 星期三

因公司欠繳稅捐時,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得被限制出境

因公司欠繳稅捐時,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得被限制出境 自然人若登記為公司股東或董事時要特別注意,如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且滯欠稅捐,亦可能因具有公司之股東或公司董事身分而被限制出境。 公司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為解散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之公司,應以其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且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全體股東或董事均將成為被限制出境之對象。 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應繳清全部積欠稅捐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後,方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法務部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得解除限制出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