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9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得以他人帳戶隱匿進貨或銷貨之價金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利用他人帳戶,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並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近日查獲A公司銷售貨物,請買方B公司及C公司將貨款匯入A公司股東甲君之銀行帳戶,經進一步追查,甲君帳戶係供A公司營業收、付貨款使用,卻多數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餘元,且其向他人進貨2,000萬餘元亦未取得進項憑證,國稅局除依法向A公司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另亦就A、B及C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如有上述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