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2年2月22日 星期二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為三分之一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
惟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且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部分撤銷,變更核定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1月20日依法提起訴願,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若甲公司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即40萬元(120萬元*1/3=40萬元),國稅局即暫緩對甲公司所滯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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