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有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買賣雙方成交後,賣方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此類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若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標價500元的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476元、營業稅額24元之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500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金,不得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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