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5日 星期二

自然人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收取之價金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金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得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總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將專利權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公司,並於108年12月10日收取800萬元,且於同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惟甲君未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後,甲君主張無法提示其發明上述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國稅局乃依甲君出售該筆專利權之收入800萬元,核算成本費用為24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560萬元,核定補徵所漏所得稅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自然人出售專利權取得價金,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之人,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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