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營利事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上述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某外國甲公司與我國境內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上述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乙公司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契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依經濟實質觀之,實際雇主應為境內乙公司,依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並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營利營利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營利事業而非外國派遣營利事業,其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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