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常見錯誤

一、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之加項或成本之減項,因漏未列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 二、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所獲配股息,誤認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未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於收到結清剩餘款時漏未申報其他收入。 四、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未依財政部109 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五、借款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之利息,將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列報於利息支出項下,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列入該項資產成本。 六、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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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