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額之法律要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始得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除前揭要件外,應注意核定前10年虧損係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並無盈餘,自不得適用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83萬元,惟另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於本年度扣除額983萬元,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虧損1,066萬元,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無盈虧互抵之適用,乃否准其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核定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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