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 星期一

房地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後,仍應申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也不論有無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需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自行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而強制執行拍賣也是房地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所以仍必須依法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只不過申報期限係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且此種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舉例而言,方先生於108年9月16日以120萬元取得A房地產,因無力償還多筆個人債務,A房地產遭債權人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付拍賣,拍定金額為180萬元,拍定人並於110年7月1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方先生則應自110年7月2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7月31日前完成申報;又雖然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因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但方先生誤以為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51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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